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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丽民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武根云、曾根成等与遂昌县应村乡双里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遂昌县应村乡双里村民委员会,武根云,曾根成,罗水香,罗素香,应根法,应根仁,谢小球,周洪飞,曾根华,罗小芽,傅根茂,武小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丽民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昌县应村乡双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春芽。委托代理人:王伟斌。委托代理人:应相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水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素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根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根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洪飞。上述六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洪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根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小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根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小珠。委托代理人:罗小芽。原审原告:武根云。原审原告:曾根成。上诉人遂昌县应村乡双里村民委员会和被上诉人罗水香、罗素香、应根法、应根仁、谢小球、周洪飞、曾根华、罗小芽、傅根茂、武小珠、原审原告武根云、曾根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13)丽遂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遂昌县应村乡双里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遂昌县应村乡双里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遂昌县应村乡双里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0元,由上诉人遂昌县应村乡双里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蓓姿审 判 员  李 洋代理审判员  毛向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 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