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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湟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赵永虎与葛海燕、赵永科、赵振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虎,葛海燕,赵永科,赵振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湟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虎,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葛海燕,女,1975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永科,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振儒,男,1994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湟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21日前发行给付义务,现已逾期,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永科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圈旭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柏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