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民一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女,1963年8月6日出生,住亳州市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61年3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1499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某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某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