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张西海与翁庆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国民,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尚舆,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某,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纲,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0686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360元,减半收取2068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繁树审判员 晏 芳审判员 申和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