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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刑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罪犯朱体超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体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刑执字第00010号罪犯朱体超,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3日作出(2000)阜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体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8月23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1月25日、2007年10月29日、2011年1月12日经本院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朱体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体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体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瑞文审判员  马雪松审判员  汪润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