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曾红霞、吴雪姣诉被告曾作兵、新化县梅山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红霞,吴雪姣,曾作兵,新化县梅山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曾红霞,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吴雪姣,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作兵,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新化县梅山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镇东路25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负责人刘武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红霞、吴雪姣诉被告曾作兵、新化县梅山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4年1月16日,原告曾红霞、吴雪姣以本案遗漏受益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曾作兵、新化县梅山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红霞、吴雪姣撤回对被告曾作兵、新化县梅山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曾铮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