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二初字第30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河北亚圣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泰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亚圣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宏泰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二初字第3033-2号原告:河北亚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宏泰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明乾。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亚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泰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亚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世和审 判 员 张玉乔人民陪审员 许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新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