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闫寿田与唐山市丰润区盐政管理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寿田,唐山市丰润区盐政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唐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寿田。委托代理人孙国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盐政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李瑞秋,唐山市丰润区盐政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郝志勇。委托代理人杨志刚。上诉人闫寿田因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闫寿田。审判长 刘天永审判员 赵庆义审判员 田耐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玉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