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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07、620、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贺秀英与三懿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文,杨春旭,贺秀英,三懿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07、620、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文。(40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旭。(62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秀英。(621号案)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懿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洪田工业区洪田路*****栋。组织机构代码736289708。法定代表人余祖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聪兴,人事经理。上诉人何文、杨春旭、贺秀英为与被上诉人三懿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沙劳初字第37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文、杨春旭、贺秀英以与三懿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三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文、杨春旭、贺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文、杨春旭、贺秀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何文、杨春旭、贺秀英各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尹伊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巍 ( 兼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