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黄耕与湖南昊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耕,湖南昊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黄耕,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云峰,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被告湖南昊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号瑞源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马平,总经理。被告马平,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黄耕诉被告湖南昊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黄耕于2013年12月12日之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黄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黄耕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谷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