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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民一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黄冬梅与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蚌埠华夏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冬梅,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蚌埠华夏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终字第00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冬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蚌埠华夏店。负责人:卡罗斯,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黄冬梅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蚌埠华夏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黄冬梅送达了诉讼收费通知书,黄冬梅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过法定期限。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 倩审判员 王校忠审判员 朱怀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思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