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宁某某,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丁某某,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檀丽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 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