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任世杰与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世杰,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01号申请执行人任世杰。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2(贰号)2号楼-307。法定代表人孙雷,经理。申请执行人任世杰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3)第61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执字第01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士勇执行员 李来旺执行员 孙志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文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