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盼诉被告杨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盼,杨世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新盼。被告杨世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盼诉被告杨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新盼负担。审判员 侯彭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