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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盼诉被告杨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盼,杨世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新盼。被告杨世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盼诉被告杨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新盼负担。审判员  侯彭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