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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行非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41)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宋祖彬,何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金行非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毅,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宋祖彬,男,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被执行人:何恩芳,女,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系宋祖彬妻子。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宋祖彬、何恩芳不履行金征决(2009)47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义务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宋祖彬、何恩芳于1991年11月登记结婚,1993年2月生育一男孩,2009年7月政策外生育双胞胎两女孩。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两被执行人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70008元的决定。该决定书于2009年10月9日送达后,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现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09)47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09)47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玲审判员 桂  先  耀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江山(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