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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民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仲建设与鄂尔多斯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建设,鄂尔多斯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2743号原告仲建设,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天意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闫凯,该租赁站法律顾问。被告鄂尔多斯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刘维荣。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仲建设于2014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建设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仲建设承担���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