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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行非执二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行非执二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某,该中心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容环征决字(2012)第400212号征收处理决定书,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3年9月2日以(2013)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26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3年9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陂容环征决字(2012)第400212号征收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