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民初字第3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张凤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张凤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331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方智,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岩山乡东田村,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向建明,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被告张凤云,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张凤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以与被告张凤云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易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