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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洞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伍某某,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伟,男,湖南省洞口县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伍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兰柳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和好,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兰柳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