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06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继与孙秀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孙秀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6365号原告张继,男,1972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秀军,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与被告孙秀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继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常书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