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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06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继与孙秀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孙秀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6365号原告张继,男,1972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秀军,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与被告孙秀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继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常书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