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法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台前县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鼎融集团有限公司、鄄城鼎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胡某甲、胡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前县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菏泽鼎融集团有限公司,胡某甲,鄄城鼎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法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台前县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菏泽鼎融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某甲,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鄄城鼎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某乙,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前县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菏泽鼎融集团有限公司、鄄城鼎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胡某甲、胡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台前县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台前县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自愿、合法,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台前县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钱泽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