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田某某,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