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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田某某,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