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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辰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谢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辰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谢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辰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气象北路。机构代码00665453-1。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案件执行室副主任。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辰溪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杨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某某、杨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3)辰行非审字第78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某明审判员  薛某改审判员  蒋某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案件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