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行诉终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尹学玲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盐行诉终字第0013号上诉人尹学玲。上诉人尹学玲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行诉初字第000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尹学玲上诉称:2012年元月1日射阳县恩玉化纤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上诉人融资现金175000元,此后上诉人因家庭急需用钱,要求射阳县恩玉化纤有限公司返还本息。射阳县恩玉化纤有限公司无力偿还,于是将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统货丙纶丝作为清偿。上诉人于2012年10月28日经射阳县恩玉化纤有限公司同意办理齐备财务手续,开出成品出库单及送货单,形成应付款转为产品货物丙纶丝14.83吨。因产品的特殊性,无仓库存放,暂存射阳县���玉化纤有限公司仓库代为保管。上诉人正准备将自己的货物拉走,射阳县四明镇镇长、射阳县恩玉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负责人高士届却强行扣押,构成物权侵占。被上诉人用政府行政行为,强行扣押的货物丙纶丝。以上行为是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学玲的诉求可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经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云秋审 判 员 徐 健审 判 员 李汉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季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