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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