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