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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葛芳芳与被执行人卫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芳芳,卫俊,葛青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001-2号申请执行人:葛芳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何宗义,宣州区水阳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晖,宣州区水阳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卫俊,男,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第三人:葛青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葛芳芳与被执行人卫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本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卫俊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葛芳芳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吴春霞等19人与被执行人卫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故应合并执行。经核算,上述20案执行总标的为311855.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葛芳芳等20人及被执行人卫俊同意将被执行人卫俊所有的位于服饰厂内16台电脑缝纫机等财产(详见财产清单)作价21002元变卖给第三人葛青明所有,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葛芳芳等20人的债务。本院认为,上述变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卫俊所有的位于服饰厂内16台电脑缝纫机等财产作价人民币21002元变卖给第三人葛青明所有(具体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利顺审判员  陈立华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