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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开民初字第0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许洪兴、吴凤平与王慧、陈建柱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兴,吴凤平,王慧,陈建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0989号原告许洪兴,男,汉族,1948年11月19日生。原告吴凤平,女,汉族,1952年8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明通,淮安市清浦区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慧,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韩卫东,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荣(系王慧父亲),男,汉族,1953年11月3日生。被告陈建柱,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生。原告许洪兴、吴凤平与被告王慧、陈建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洪兴、吴凤平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洪兴、吴凤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洪兴、吴凤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洪兴、吴凤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