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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袁龙与姚上全、朱士传、王亮清算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龙,姚上全,朱士传,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袁龙,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明,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上全,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朱士传,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王亮,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2)寿民二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三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65726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2441元,但三位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上全拥有起亚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号牌为:皖NNY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姚上全所有的起亚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号牌为:皖NNY1**);二、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家奎审判员  姚 远审判员  梁 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