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穆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号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穆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怀胜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