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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穆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号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穆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怀胜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