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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桂香与郑海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香,郑海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吴桂香,女,汉族,生于1951年1月,不识字,农民。委托代理人裴希明,高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郑海清,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彭丽萍,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告之妻。委托代理人许倩,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桂香诉被告郑海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慧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桂香诉称,2005年,被告以其耕地少、家庭困难为由向原告借用土地耕种,原告将“西沟东”的1.05亩承包地借给被告临时耕种,该承包地东至毛渠,西至田间道,南至郑建军耕地,北至郑吉国耕地。自2011年底起,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但被告一直未返还。现予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土地1.05亩。被告郑海清辩称,2004年,因争议土地经济效益差、原告无力耕种,有流转土地的意向,经与原告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将耕地周围树木采伐并保证不得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被告在修建温室时原告不得阻拦。协议达成后原告将土地周围树木采伐,被告在该土地内修建圆棚2座,土地的各种费税和公差均由被告承担。2011年,原告因转让给被告的土地可能被征用,违背双方的约定要求返还土地。综上不同意返还土地1.05亩。经审理查明,1998年秋季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承包土地3.3亩,并取得了巷道乡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4年秋收后,原告将自己位于南湾村三社“东至毛渠、西至田间道、南至郑建军耕地、北至郑吉国耕地”的1.05亩耕地流转给被告耕种,双方未约定流转期限和方式。该耕地流转后,原告将耕地周围的树木采伐,被告在耕地内修建韭菜圆棚2座耕种经营。2011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流转的耕地,被告拒绝返还,经乡村两级调解未果,原告于2013年12月将本案诉至本院,要求被返还流转土地1.05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高台县巷道乡南湾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南湾村委会调解意见书以及巷道乡粮食补贴及农资发放表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1998年土地第二轮调整时即取得了双方现在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间原告将1.05亩地流转给被告耕种,是对自己经营权的处分。因双方没有约定流转的方式和期限,也未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或向发包方申请备案登记,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转包关系,原告仍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原告有权终止流转关系并收回流转的土地。被告辩解的流转方式为转让,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郑海清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吴桂香土地1.05亩。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郑海清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50元,不再退还。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马慧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