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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初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胡凤芝与桑兴华、桑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芝,桑兴华,桑德华,桑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初字第3396号原告胡凤芝。委托代理人张广正,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兴华。被告桑德华。被告桑丕军。委托代理人桑雪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芝诉被告桑兴华,桑德华、桑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学锋审判员  孙庆华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桂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