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五初字第0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蒋淑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蒋淑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五初字第0666号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建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勇国,该公司员工。被告蒋淑镔,男,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淑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银行贷款且其承诺放款后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2327元,由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