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肃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帅,马志勇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肃民初字第33号原告马帅,男,200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育英小区3号楼5单元201室。法定代理人蔡春艳,女,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马志勇,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职工,住肃宁县电力家属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帅与被告马志勇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宗波审 判 员 李素平人民陪审员 王雅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