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民特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李秋云与湖南家家面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确认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秋云,湖南家家面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4)资民特字第53号申请人李秋云。委托代理人刘乐涛,湖南省益阳市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益阳市资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岳峰,益阳市资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人湖南家家面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皇家湖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954194-9。法定代表人吴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军,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相: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潘子龙,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李秋云、湖南家家面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郭澄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秋云与申请人湖南家家面业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4日经益阳市长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湖南家家面业科技有限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李秋云劳动报酬4923元。履行期限:2014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履行方式:湖南家家面业科技有限公司愿意以在资阳区财政局的项目资金优先支付。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澄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