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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范非易与马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非易,马再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初字第75号原告范非易,男被告马再兴,男原告范非易诉马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非易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非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非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批准免交),由原告范非易承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建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