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范非易与马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非易,马再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初字第75号原告范非易,男被告马再兴,男原告范非易诉马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非易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非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非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批准免交),由原告范非易承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建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