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与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爱国,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翔,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慧艳,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997号裁决(以下简称997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3年8月20日。二、仲裁机构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3)第979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3年12月9日。五、新中桥公司申请撤裁的理由:(一)裁决第二项“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二)仲裁被申请人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公司)未按约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存在违约;(三)比亚迪公司未实际交付涉案产品给新中桥公司,裁决却要求新中桥公司支付货款,显失公平;(四)交付的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新中桥公司与比亚迪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约定: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在相互谅解和友好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如经协商解决仍达不成协议,双方应将争议提交给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结果本院认为:997号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新中桥公司的撤裁申请进行审查。新中桥公司提出裁决第二项“律师费用的支付”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本院认为,双方在《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律师费用是因履行《产品购销合同》而产生的,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新中桥公司的该项撤裁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新中桥公司申请撤裁的其他理由均是针对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实体处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撤裁的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新中桥公司申请撤裁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撤裁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997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明 演审判员 朱 萍审判员 梁 乐 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希(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