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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赵海峰与沈金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海峰,沈金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赵海峰,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沈金太,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高新区。申请人赵海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金太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以查封、扣押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金太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以查封、扣押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沈金太名下价值14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