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8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八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八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8261号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路路西。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梦娇。被告北京八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战军,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八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4元,由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27元(已交纳)。审 判 长 路晓芳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