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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吴法长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杨春与杨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杨亚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吴法长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杨春(又名杨国恩),男,汉族,住吴川市。委托代理人:陈海峰,男,吴川市梅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亚荣,男,汉族,住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诉被告杨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春承担。审判员  李永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