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民初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陈玉兵与盐城市盈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兵,盐城市盈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3676号原告陈玉兵,男。被告盐城市盈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广忠。被告黄新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兵与被告盐城市盈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玉兵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525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合计9945元,由原告陈玉兵负担。审 判 长 陈律心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