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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陈玉兵与盐城市盈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兵,盐城市盈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3676号原告陈玉兵,男。被告盐城市盈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广忠。被告黄新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兵与被告盐城市盈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玉兵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525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合计9945元,由原告陈玉兵负担。审 判 长  陈律心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