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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8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曾立国与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立国,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成都铁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8615号原告曾立国。被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军。委托代理人王诗春,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铁路局。法定代表人武勇。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委托代理人李朝霞。原告曾立国诉被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第三人成都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立国,被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诗春,第三人成都铁路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洪杰、李朝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立国诉称,原告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原告于1970年10月参加工作,1996年4月,原告与成都铁路局峨眉建筑段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因铁路机构调整合并到成都建筑段即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2008年8月,单位要求原告离开原工作岗位,所谓退居二线。后来,原告有关工资收入和五险一金被无端减少;但成都铁路局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一样退二线的人员,收入与五险一金待遇按在岗时不变。原告多次找被告及第三人解决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补足原告在岗时与退二线后的待遇差额,以退二线前一年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的收入为标准,共为80353.5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是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下的改制,不属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原告早已退休,并非劳动者身份,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成都铁路局辩称,被告及第三人均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是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下进行的改制,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被告现不存在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被告早已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原告诉称中的“退二线”是指“离岗休息”。原告于1970年10月参加工作,2012年12月29日在被告处退休,从2013年1月1日起由四川省社保局向原告支付月退休养老金。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部署,2005年3月18日,铁道部下发铁劳卫(2005)43号文件,进行管理体制改制,撤销铁路系统部分机构,进行人员分流。为落实部党组关于推进改制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2006年5月30日,成都铁路局下发成铁企管(2006)269号文件,进行内部分离重组,涉及撤销部分机构及相关人员职务、工作调整等。为进一步落实分离重组的需要,2006年8月21日,被告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向其公司属各单位、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公司制定的“干部离岗休息管理办法”。2008年7月28日,成都铁路局向原告发出“任免通知”,对原告的岗位进行了调整。2013年9月30日,原告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川劳人仲案不字(2013)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被告属于国有企业性质,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而进行的相关举措(机构撤销、人员分流、岗位调整等),其带有政策性,有政府干预因素,其并非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另外,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也早已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立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淞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