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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岩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江义斌、江根钦与龙岩神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福建省顶信拍卖有限公司、董亚辉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义斌,江根钦,龙岩神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顶信拍卖有限公司,董亚辉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岩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江义斌,男,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雷震球,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根钦,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雷震球,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神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曾繁新,董事长。第三人福建省顶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吕奇妙,董事长。第三人董亚辉,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雷震球,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义斌、江根钦与被告龙岩神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福建省顶信拍卖有限公司、董亚辉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义斌、江根钦撤回对被告被告龙岩神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福建省顶信拍卖有限公司、董亚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27元,减半收取11513.5元,由原告江义斌、江根钦负担。审 判 长 廖  松  福审 判 员 严  建  锋人民陪审员 李  守  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丽平(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