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刑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江连涛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连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153号罪犯江连涛,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连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江连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江连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江连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院认为,罪犯江连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连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