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浔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许友林与顾臻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浔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许某某。被告顾某某。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恋爱,201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无联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顾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相识恋爱,201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6月21日,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归,故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未能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在婚后不到一年便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9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犁雪人民陪审员 严 峻人民陪审员 钟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