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中融信(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外运泰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融信(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外运泰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泰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中融信(香��)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SINOFINANCE(HK)INT’LPROPERTYMANAGEMENTLIMITED),(Address:UNITD10/FCHINAOVERSEASBUILDING139HENNESSYROADWANCHAIHONGKONG)。被执行人:山东外运泰安公司。本院在执行中融信(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外运泰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因被执行人山东外运泰安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没有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以(2008)泰破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并于2009年1月4日公告宣告被执行人山东外运泰安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泰民四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君远审���员高鹏代理审判员  马卫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振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