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益刑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光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光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235号罪犯刘光泉,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4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05)益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光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4020元。因该犯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94号刑事裁定,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2005年1月5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2004年12月28日至2027年11月11日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91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15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光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较好地遵守监规纪律,注重自己的思想本质改造,决心用真诚的认罪、悔罪和积极改造的态度争取早日获得新生;在制鞋成型线劳动岗位上,积极参加劳动,劳动态度端正,生产任务完成较好,受到干警的肯定。期内共获考核分139.7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为A等,2013年1、2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均为较好。2011年度被评为优秀卫生组长,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呈报的罪犯个人总结、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计分审批表、鉴定意见、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光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光泉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