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岳连喜与徐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连喜,徐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岳连喜被执行人徐哲申请执行人岳连喜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哲75875.00元后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邹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