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无锡润利亚化肥有限公司、无锡市雪妍针纺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负责人鲁敏。委托代理人纪苹芳,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润利亚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大桥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浓娣。被告无锡市雪妍针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杨西园村沈巷。法定代表人王云娣。被告无锡雄华汽车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峰。委托代理人邹剑明、周磊,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浓娣,女,汉族。被告蔡云鹿,男,汉族。被告蔡亚忠,男,汉族。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诉被告无锡润利亚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利亚公司)、无锡市雪妍针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妍公司)、无锡雄华汽车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华公司)、陈浓娣、蔡云鹿、蔡亚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一、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润利亚公司;贷款于2012年11月6日发放,于2013年7月23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200万元未归还,期内利息尚欠59581.5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7.2%,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复利按逾期利率计收。二、人的担保情况:雪妍公司、雄华公司、陈浓娣、蔡云鹿、蔡亚忠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交通银行诉请内容:1、润利亚公司立即向交通银行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9581.5元、逾期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1100.07元,以及交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791元。2、对润利亚公司前述第1项债务,雪妍公司、雄华公司、陈浓娣、蔡云鹿、蔡亚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交通银行与雄华公司就以下事实形成争议:交通银行主张的律师代理费50791元是否实际产生。交通银行为证明已支付律师代理费50791元,提供进帐单,载明“出票人交通银行,收款人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金额50791元”。雄华公司经质证认为交通银行未提供律师代理费发票,故无法证明其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银行是否有权主张律师代理费。本院认为:律师代理费系交通银行为提起本案诉讼而必然产生的费用,故无论该费用是否实际产生,交通银行均有权按约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润利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交通银行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9581.5元、期外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1100.07元,以及交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791元。二、雪妍公司、雄华公司、陈浓娣、蔡云鹿、蔡亚忠对润利亚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9390元,由被告润利亚公司、雪妍公司、雄华公司、陈浓娣、蔡云鹿、蔡亚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 玉代理审判员 陈沂青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岗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