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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桂英申请执行魏俊田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英,魏俊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魏俊田,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桂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俊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执字第000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王金亮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