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民初字第42号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春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二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悦,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志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春明,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1日12时,孟凡强驾驶原告“冀F×××××、冀F×××××挂”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8线太和岑口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前方左转弯行驶柳鹏程驾驶的无牌自卸车及田国平驾驶的“晋H×××××”轿车相撞,造成三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孟凡强、袁龙、柳鹏程、白建华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10月27日,山西省代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孟凡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作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故依法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赔偿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损失180,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法院应依法核实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是够真实有效,原告的施救费数额过高,对于评估报告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该车未投不计免赔,故免赔15%,且原告车辆超载,应扣除5%,评估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12时,孟凡强驾驶原告“冀F×××××、冀F×××××挂”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8线太和岑口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前方左转弯行驶柳鹏程驾驶的无牌自卸车及田国平驾驶的“晋H×××××”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孟凡强、袁龙、柳鹏程、白建华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10月27日,山西省代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孟凡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产生施救费用票据4张共计23,000元。2014年1月12日,阜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冀F×××××”车辆的损失为148,060元,产生鉴定费用票据1张共计3,960元,拆验费用票据1张共计3,000元。事故车辆“冀F×××××、冀F×××××挂”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其中主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为322,300元,挂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为87,900元,以上保险均未投不计免赔。以上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票据,保险单及原被告陈述存卷为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及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由过错一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损失为:1、车损:148,060元;2、施救费:23,000元;3、鉴定费:3,960元;4、拆验费:3,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78,020元。因为原告的车辆在机动车损失险并未投不计免赔,故保险公司免赔15%,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78020×85%=151,317元。综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151,3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怡宏 更多数据: